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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行政应诉质量?山西施行《行政应诉办法》

来源:黄河新闻网 2017-4-8 5:49:14
     近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正式印发并施行《行政应诉办法》。此举对山西省国土资源系统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质量,推进法治国土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规范作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压力骤增,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影响尤为明显。2015年、2016年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办理复议诉讼案件87件、72件,既有本身作为被告的应诉案件,也有代省政府等参加应诉、复议的案件。
    针对行政机关在应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山西省国土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要求,正式出台并施行《行政应诉办法》,可谓是应时之举。翻看《办法》可以发现,《办法》共7章45条,对行政应诉工作的职责分工、应诉准备、出庭应诉、处置与执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非常强的可操作性,对切实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山西省国土厅许大纯厅长介绍,《办法》主要有三个特色:一是确立“谁主办、谁应诉”原则。明确业务主办处室是应诉承办机构,促使业务处室工作人员树立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理念。二是明确审核机构。“人无头不走,鸟无头不飞”,办事没有牵头人,遇事就容易扯皮推诿。《办法》明确规定,厅政策法规处牵头成立应诉审核小组,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对应诉承办机构的应诉工作进行审核指导。三是完善负责人出庭制度。《办法》规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对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形下,省厅有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对于一般行政应诉案件,《办法》明确规定,即必须由应诉承办机构副处级以上人员出庭,体现应诉承办机构的重视,便于了解掌握政策承办业务的人能全面答辩、提供证据、依据,有利于及时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办法》规定,省国土厅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的;依法应当出庭应诉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者中途退庭的;不依法办理司法机关司法建议的;存在的违法行政问题不整改不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导致再次败诉的;其他妨碍行政应诉活动的不履职、失职和违法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省国土厅工作人员或者参加行政应诉的诉讼代理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履行答辩、举证职责,提交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等法定义务,导致败诉的;收到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处理或转交,造成不良后果的;拒绝办理或者拖延办理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办法》恪守省国土厅“建设法治国土”的原则和要求,体现了依法行政的办事原则,强调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重要现实意义。第35条明确规定,省国土厅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明确了相关程序及诉讼费的缴纳。同时,《办法》强调尊重法院意见,重视司法建议,第39条规定应诉承办机构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当积极研究落实,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山西省国土厅《行政应诉办法》的出台,建立完善了应诉新机制,有利于省厅加强行政应诉工作,增强了工作人员责任心,提高了行政应诉能力,促使全厅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防止和避免行政权力滥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记者 钱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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