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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规范解决房地不一、有房证无地证等问题
来源:山西新闻网 2017/4/7 5:57:32
山西新闻网4月5日讯(记者 任思雅)记者今日获悉,为解决各地“办证难”问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近日下发《关于解决当前不动产统一登记若干问题的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着力解决我省开展不动产登记以来遇到的房地不一等若干历史遗留问题。
截至目前,全省共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40763本,证明44957份。但随着工作的推进,各地逐步暴露出房地不一等共性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按问题种类分为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土地已登记房屋未登记、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等10个专题(部分),将问题处理的适用情形、处置方法、办理要点等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 符合情形可发证
今后,对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因原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对房屋建设单位在国有建设用地开发中,存在用地手续不全、擅自改变用途、未按要求缴纳相关税费等情形而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现购房人凭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便民利民、稳定连续”的原则受理。
如原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吊销或下落不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本地主流媒体上公告六十日,期满无异议,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公告留存并归档。对购房人凭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受理。
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 完善手续后可分类办理
在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问题上,《规范》分为四种情况进行分类处理。房地坐落不一致时,各地登记机构按照地名文件予以登记,如无地名证明文件则以房屋所有权证坐落进行登记;房地权利人不一致时,对已完成房产交易,但未办理土地变更的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地一体登记的,各地登记机构应在核实有关情况后,通知房屋权利人、土地权利人签署知悉该情况的具结书并将两证收回后予以登记。
房地用途不一致时,各地登记机构可按照土地、房屋原有用途进行登记,但要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中分别记载用途改变有关情况;房地范围不一致时,规范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对建筑物超出原宗地界址或跨宗建设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人现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按实际用地范围确定用地界址,并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上如实记载相关情况。
统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纳出让金标准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已购公房、经济适用住房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成交价1%缴纳,土地使用期限调整为70年。如成交价低于税务部门计税评估价的,以税务部门认定的计税评估价为准。土地使用年限起始期为该宗地内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其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
严格继承登记审核程序 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权益
《规范》建议各地单设继承登记窗口,指派具备相关资质人员专门负责此项业务的审核、办理工作。同时,各地在受理此类登记业务前,全面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要求当事人出具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保证书,还可发函至原证明材料出具部门对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在查验询问过程中,采取全程录像等方式,登簿前要公示拟登记结果。
土地出让年限到期 无需申请也不收费
《规范》明确,在有关新政出台前,对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也不收取费用,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截至目前,全省共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40763本,证明44957份。但随着工作的推进,各地逐步暴露出房地不一等共性历史遗留问题。《规范》按问题种类分为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土地已登记房屋未登记、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等10个专题(部分),将问题处理的适用情形、处置方法、办理要点等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房屋已登记土地未登记 符合情形可发证
今后,对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因原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对房屋建设单位在国有建设用地开发中,存在用地手续不全、擅自改变用途、未按要求缴纳相关税费等情形而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现购房人凭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按“便民利民、稳定连续”的原则受理。
如原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吊销或下落不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本地主流媒体上公告六十日,期满无异议,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公告留存并归档。对购房人凭房屋所有权证书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受理。
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 完善手续后可分类办理
在房地登记信息不一致问题上,《规范》分为四种情况进行分类处理。房地坐落不一致时,各地登记机构按照地名文件予以登记,如无地名证明文件则以房屋所有权证坐落进行登记;房地权利人不一致时,对已完成房产交易,但未办理土地变更的房屋权利人,申请房地一体登记的,各地登记机构应在核实有关情况后,通知房屋权利人、土地权利人签署知悉该情况的具结书并将两证收回后予以登记。
房地用途不一致时,各地登记机构可按照土地、房屋原有用途进行登记,但要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中分别记载用途改变有关情况;房地范围不一致时,规范采取区别对待的方法,对建筑物超出原宗地界址或跨宗建设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人现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按实际用地范围确定用地界址,并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上如实记载相关情况。
统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纳出让金标准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对已购公房、经济适用住房符合转移登记条件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成交价1%缴纳,土地使用期限调整为70年。如成交价低于税务部门计税评估价的,以税务部门认定的计税评估价为准。土地使用年限起始期为该宗地内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计算,其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
严格继承登记审核程序 确保当事人享有合法权益
《规范》建议各地单设继承登记窗口,指派具备相关资质人员专门负责此项业务的审核、办理工作。同时,各地在受理此类登记业务前,全面查验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要求当事人出具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保证书,还可发函至原证明材料出具部门对材料真实性进行核实。在查验询问过程中,采取全程录像等方式,登簿前要公示拟登记结果。
土地出让年限到期 无需申请也不收费
《规范》明确,在有关新政出台前,对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也不收取费用,可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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