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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在山西施行 可向啃老说不

来源:黄河新闻网 2016-12-21 12:14:18

  敬老、养老、助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正式施行。12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新闻发布会,就修订《实施办法》的必要性、意义和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发布并答记者问。

  省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郭忠烈介绍到,截至2015年底,我省60岁以上人口530万,占全省总人口比例14.45%,较2014年增长27万。预测我省老年人口到2020年将突破600万,老年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急需通过立法予以解决,我省老年人工作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也需要从制度上加以固定,修订《实施办法》是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决策部署的需要,同时也是更好地贯彻实施上位法,保持法制统一的需要。

  据悉,新修订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省、设区的市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在家庭赡养方面规定赡养人对于老人应尽的义务,包括“尊重老年人与配偶共同生活的意愿”“尊重老年人的婚姻自由”“ 不得干涉老年人处分个人财产”“不得侵占老年人房产”等。特别是根据新的形势和新的情况,为保障老年人精神需求,规定:“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尽量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鼓励赡养人所在单位在老年节、老年人生日以及生病住院时,为赡养人探望老年人提供便利”。为防止啃老现象的发生,规定:“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给予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茂才表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经济、政治、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司法保护等多个社会领域,关系到千家万户和我省530万老年人的福祉,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广大老年人要树立自强、自立的意识,敢于依法行使自身权利,维护自身利益。其他家庭成员要在经济上、生活上、精神上关心爱护老年人,为他们提供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生活服务。同时,要发挥社会各界力量的不同优势,基层群众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医疗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4家中央驻晋媒体,20家省内媒体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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