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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2017去产能迎来金融“定心丸” 债务可转股可重组

来源:黄河新闻网 2017-1-5 12:01:26

  

  近日,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金融债权债务问题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钢铁煤炭行业在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中的债权债务等问题作出了规范,提出了加大对兼并重组钢铁煤炭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严控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的信贷投放等多项措施,为山西2017年去产能打了一剂“强心针”,吃下一颗“定心丸”。

  支持钢铁煤炭骨干企业市场化债转股

  此次《意见》提及了目前针对煤炭钢铁行业债务高筑呼声较高的一种处理方式——债转股。

  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控股(或持股)与被控股的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

  针对债转股的情况,《意见》提出,将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多类型实施机构对钢铁煤炭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对资产负债率较高、在国民经济中占重要地位、具备发展潜力的钢铁煤炭骨干企业,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设立的符合规定的新机构等多种类型实施机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开展债转股工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改进公司治理结构。

  据悉,山西焦煤集团与中国建设银行市场化债转股合作项目已经落地。目前,山西七大煤炭企业均有债转股计划。

  区别对待、有扶有控,鼓励并购重组、贷款重组

  此番《意见》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高对钢铁煤炭行业在国民经济中支柱性、战略性地位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信贷政策。对技术设备先进、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的钢铁煤炭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继续给予信贷支持,不得抽贷、压贷、断贷。

  对违规新增钢铁煤炭产能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一律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停止贷款。同时坚决停止对落后产能和“僵尸企业”的金融支持。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落后产能企业,或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等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或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失去清偿能力的“僵尸企业”,以及有恶意逃废债行为的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

  《意见》同时提出,鼓励符合条件的钢铁煤炭企业开展并购重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自主决策、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对能产生整合效应的钢铁煤炭兼并重组项目采取银团贷款等方式,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对符合并购贷款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上限可提高至70%,而此前为60%。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动去产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但暂时存在资金困难的钢铁煤炭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前提下,可以进行贷款重组,调整贷款结构,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利息。

  推动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实施债务重组

  此次《意见》要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动去产能、调结构、转型发展,产品或服务有市场,发展有前景的钢铁煤炭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组建债权人委员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调整贷款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措施,实施金融债务重组。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债权人委员会,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精神,开展自主重组、协议重组和协议并司法重组,支持暂时困难的钢铁煤炭企业发展。同时,债券投资人可以加入债权人委员会,共同解决企业债务问题,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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