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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部门联合出台意见 大型企业要建专职消防队

来源: 2016/12/16 17:13:54
  为了增强企业专职消防队的灭火救援战斗力,最近公安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安监总局、保监会、总工会等13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强规范建设管理,落实综合保障措施。
  面对经济发展的需要,企业消防队的灭火救援能力亟需提高,鉴于此,公安部、发改委等13个部门在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或政府专职消防队较远的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行业、系统有关标准,建立专职消防队,配置相应的人员、装备、训练设施和站舍等设施。
  意见明确,大型企业是指超过《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型企业上限的企业;距离较远是指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到达该企业的时间超过5分钟。
  意见的一大亮点,是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安全生产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对企业购置消防车免征车辆购置税。鼓励保险公司按照风险厘定原则,下调建有专职消防队的企业火灾保险费率,让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尝到“甜头”,对不依法建队的单位,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予以惩戒。
  针对企业消防队的保障机制不健全,意见提出,企业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队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不应采取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结合专职消防队员工作环境高温、浓烟、有毒、噪音、高空、地下的特点,参照本单位高危或特殊工种岗位,切实提高工资、津贴,落实相关待遇。
  专职消防队员因工伤残或死亡,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应当按照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程序向民政部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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